关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7-07-06 字体大小【标准

各位学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自201771日起,购买方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不填写或错误填写,则无法开具有效发票。请各位学员高度重视,个人报名或集体报名需开具单位抬头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均务必准确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1日前已缴费尚未开票的学员,需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按此办法执行。

特此告知。

                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安徽)基地

                  “安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

                       2017年7月6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519